GB 16408.2-1996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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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科检测提供的GB 16408.2-1996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408.2 1996《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是指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的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告具有CMA,CNAS资质。
GB 16408.2
1996《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是指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的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全称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该标准专门规定了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包括塔台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等岗位)在选拔、定期体检和不定期体检中必须满足的医学条件与鉴定原则。主要内容涵盖:
一般条件(身高、体重等)
精神科、神经科
内科(心血管、呼吸、消化、代谢等)
外科(脊柱、四肢、皮肤等)
眼科(远/近视力、色觉、视野、隐斜视等)
耳鼻咽喉科(听力、前庭功能、言语等)
辅助检查(心电图、X光、化验等)
该标准将体检合格证分为Ⅰ级、Ⅱ级、Ⅲ级(或对应不同岗位类别),明确了各类别管制员体检的合格标准及不合格的疾病或功能障碍范围,是保障空中交通安全、评估管制员身体胜任能力的重要依据。
> 注:该标准目前已废止,被后续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如MH/T 7016系列、AC
67
FS
003等)所替代,但在其有效期内是管制员体检鉴定的法定技术规范。
GB 16408.2-1996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方法
这是一个关于已废止国家标准的查询。GB 16408.2
1996 是1996年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的旧标准,目前已经废止。
以下是该标准的核心内容回顾,以及现行有效标准的说明。
1. 标准状态:已废止
标准号:GB 16408.2
1996
名称: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状态:已废止
替代标准:被 GB 16408.3
1996 吸收整合,而该系列标准目前已被更新的行业标准取代。
现行有效标准:目前中国民航局执行的现行有效标准是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MH/T 7013
2017) 或更新版本的民航局规范性文件(如《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
67FS 及其相关咨询通告)。请注意,具体鉴定标准以民航局最新发布的咨询通告(如AC
67
FS系列)为准。
2. GB 16408.2
1996 历史内容回顾(已废止,仅供参考)
该标准曾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员在选拔和定期体检中的医学标准。主要内容框架如下:
#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格检查与鉴定。
# 核心体检鉴定标准(摘要)
一般条件:
无先天性或后天性身体畸形或功能障碍。
无影响履行岗位职责的疾病或后遗症。
精神、神经系统:
无精神障碍、人格障碍或严重神经症。
无癫痫、晕厥、昏迷史或不明原因的短暂意识丧失。
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后遗症。
无严重的自主神经功能紊乱。
无药物依赖、酒精滥用或吸毒史。
心理学:(当时已引入心理测评要求)
心理品质良好,能胜任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无认知、情绪、意志行为等方面的明显障碍。
呼吸系统:
无活动性肺结核、气胸、影响肺功能的胸廓畸形或慢性呼吸系统疾病。
无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史。
心血管系统:
无器质性心脏病、严重心律失常。
血压标准:收缩压通常在 12.0
18.7 kPa (90
140 mmHg),舒张压 8.0
12.0 kPa (60
90 mmHg)。
无影响血流动力学的血管疾病。
消化系统:
无消化道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胆石症等影响工作的慢性消化系统疾病。
无严重的痔疮或肛瘘。
泌尿生殖系统:
无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不全等。
无严重的生殖系统疾病影响工作。
血液系统:
无贫血、白血病、出血性疾病等。
内分泌及代谢系统:
无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糖尿病等需要药物控制的代谢性疾病。
运动系统:
无影响正常活动的脊柱、四肢、关节畸形或功能障碍。
皮肤及附属器:
无影响工作的顽固性皮肤病或广泛性银屑病。
眼及其附属器:
远视力:每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应达到 1.0(C字表)或等效标准。未矫正远视力低于 0.1 者,矫正方式需符合规定。
近视力:每眼未矫正或矫正近视力应达到 1.0(30
50cm距离)。
色觉:无色盲、色弱。
视野:正常。
无影响功能的眼病:如青光眼、白内障、视网膜疾病、严重干眼症等。
耳鼻咽喉及口腔:
听力:无严重听力损失。通常在 500Hz、1000Hz、2000Hz 频率上,每耳听力损失不超过 25dB,3000Hz 不超过 35dB。
耳气压功能:正常。
前庭功能:无严重眩晕性疾病。
无严重鼻窦炎、过敏性鼻炎、萎缩性鼻炎等。
无影响通话的严重口吃或构音障碍。
3. 重要提示
由于该标准早已废止,如果你需要了解当前有效的体检标准,请务必查阅以下现行文件:
1.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
67FS):这是规章层面。
2. 相关咨询通告(AC
67
FS系列):例如《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这是操作层面的具体医学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发布。
3. MH/T 7013
2017:虽然也是行业标准,但具体实施时,局方发布的咨询通告效力更直接。
如果你是在准备管制员体检,建议直接咨询民航局指定的体检机构(如民航总医院体检队等),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鉴定标准。
GB 16408.2-1996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流程
您查询的 GB 16408.2
1996《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第2部分:检查程序和方法》 是1996年发布的国家标准,用于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格检查流程、检查方法和鉴定程序。该标准已废止,被 GB 16408.2
2016 替代,但如果您需要了解1996版规定的具体流程,以下是其核心内容梳理。
一、标准适用范围与总体流程
该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含学员)体格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方法、评定原则和鉴定程序。体检鉴定由民航总局认可的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总体流程如下:
申请受理 → 各科检查 → 辅助检查 → 主检综合评定 → 签发鉴定结论
二、检查项目与科室设置
体检按以下科室顺序进行,每科检查后由医师签署意见:
科室
主要检查项目
一般条件
身高、体重、血压、视力(裸眼/矫正)、色觉、听力初筛
内科
病史采集、心肺听诊、腹部触诊、血压复测、神经反射
外科
皮肤、淋巴结、脊柱四肢、泌尿生殖、肛门(必要时)
眼科
远/近视力、色觉、视野、隐斜视、眼底、裂隙灯、眼压(40岁以上)
耳鼻咽喉科
耳部检查、听力计检查(纯音听阈)、前庭功能、鼻咽检查
神经精神科
神经系统检查、精神心理评估(问诊、量表等)
辅助检查
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ALT)、乙肝表面抗原(HBsAg)、胸部X线、心电图、腹部B超(必要时)
三、检查方法与关键标准(1996版)
各科检查需严格按标准操作,部分关键要求如下:
视力:使用标准对数视力表,裸眼远视力≥0.7(C字表),近视力≥0.5;矫正视力≥1.0(如有屈光不正)。
色觉:采用俞自萍色盲本或色觉检查仪,色弱不合格。
听力:纯音听力计检查,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25dB,单耳4000Hz≤35dB。
血压:收缩压12.0
18.7kPa(90
140mmHg),舒张压8.0
12.0kPa(60
90mmHg)。
心电图:排除明显心律失常、心肌缺血等。
精神心理:无精神疾病史,无严重神经症或人格障碍。
四、鉴定程序与结论
1. 分科检查:各科医师按标准逐项检查,在《体检鉴定表》上记录结果并签署“合格/不合格/待查”。
2. 主检综合评定:主检医师审核全部资料,依据 GB 16408.1
1996 的医学标准作出最终结论。
3. 结论类型:
合格:完全符合标准,签发《体检合格证》。
暂时不合格:存在可矫治的异常,治疗后复查。
不合格:不符合标准且无法矫治,不予签发体检合格证。
4. 申诉:对结论有异议,可向民航总局航空卫生部门申请复查鉴定。
五、第三方鉴定机构要求
体检鉴定机构须经民航总局认可,医师须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体检鉴定资格。
鉴定过程需独立、客观,记录保存备查。
重要提示
GB 16408.2
1996 已于2016年废止,现行标准为 GB 16408.2
2016《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规范 第2部分:检查程序和方法》。新标准在检查项目、技术方法上有所更新(如增加毒品检测、心理测评细化等),建议在实际工作中使用现行有效版本。如需1996版原文作为历史参考,可查阅中国标准出版社或相关档案库。
健明迪检测涉及专项的性能实验室,在GB 16408.2-1996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服务领域已有多年经验,可出具CMA资质,拥有规范的工程师团队。健明迪检测始终以科学研究为主,以客户为中心,在严格的程序下开展检测分析工作,为客户提供检测、分析、还原等一站式服务,检测报告可通过一键扫描查询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