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487.12-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试行)
来源:忠科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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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科检测提供的GB 16487.12-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试行),GB16487.12 199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是我国针对进口废塑料制定的专项环境保护控制规范,报告具有CMA,CNAS资质。
GB 16487.12
199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试行)》是我国针对进口废塑料制定的专项环境保护控制规范,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并于1996年实施,属于进口类废物环保准入的核心标准之一,主要内容和定位如下:
1. 制定目的
规范以回收利用为目的的进口废塑料的环保准入,防止境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废塑料进入国内,避免其在回收、加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作为原料进口的各类废塑料,包括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塑料边角料、残次品,以及使用后废弃的塑料制品(如塑料包装、塑料零部件等);但不包含被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无法安全回收利用的危险废塑料,以及混入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等禁止进口品类的废塑料。
3. 核心控制要求
杂质与外观管控:禁止混入医疗废物、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物质、生活垃圾等危险或非回收类废物;金属、玻璃、泥沙等不可回收杂质的含量需符合限值要求;含水率需控制在规定范围。
污染物限值:对铅、镉、汞、六价铬等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设定严格上限(如铅≤100mg/kg、镉≤10mg/kg等,具体数值以标准原文为准),确保废塑料回收利用过程中不会释放有毒物质。
塑料品类要求:明确允许进口的废塑料种类,禁止进口被有毒添加剂(如某些增塑剂、阻燃剂)严重污染的塑料品类。
4. 作用
该标准是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废塑料进行环保检验、监管的重要依据,通过严格的指标管控,保障进口废塑料的可回收性和环境安全性,推动国内再生塑料行业的规范发展。
注:随着环保标准体系的更新,后续可能有相关修订或替代标准,如需了解现行有效要求,可关注最新版国家环保标准文件。
GB 16487.12-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试行)方法
GB 16487.12
199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试行)》核心内容整理
该标准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6年发布,为试行标准,旨在规范进口废塑料的环境保护控制,防止进口废塑料对我国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适用于以回收利用为目的进口的各类废塑料(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PET等),但不涵盖属于危险废物范畴的废塑料(如被有毒物质污染的医疗废塑料等)。
# 一、控制要求
1. 禁止夹带物质
进口废塑料中不得包含以下物质:
医疗废物、医药废物;
爆炸性、放射性、传染性物质;
含有铅、镉、汞、六价铬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废弃电子产品;
具有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性、爆炸性等危险特性的废物。
2. 杂质含量限制
泥土、石块、金属、玻璃等非塑料杂质总重量百分比不得超过1%。
3. 有害成分限值
有害物质
限值(mg/kg)
铅(Pb)
≤100
镉(Cd)
≤10
汞(Hg)
≤1
六价铬(Cr⁶⁺)
≤10
多氯联苯(PCBs)
≤0.005
# 二、检验方法
1. 采样规则
按照GB/T 2828的规定执行,采样量根据批量确定:
批量≤10t,采样量≥5kg;
10t<批量≤50t,采样量≥10kg;
批量>50t,采样量≥20kg。
2. 检测方法
铅、镉、汞: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六价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多氯联苯:气相色谱法;
杂质含量:分拣后称重计算百分比。
# 三、其他相关要求
1. 进口废塑料包装应完好,防止泄漏、散落,便于运输和检验;
2. 回收利用过程中需防止二次污染,废气、废水、废渣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
# 四、标准替代说明
该试行标准已被GB 16487.12
2019《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替代,2019版标准在杂质控制、有害成分限值、检验规则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和严格化,更贴合当前环保要求。如需最新规范,可参考2019版标准。
GB 16487.12-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试行)流程
GB 16487.12
199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试行)》是我国针对进口用作原料的废塑料制定的环境保护控制规范,其核心是通过指标限制(含杂率、有害物质含量、禁止夹带物等)防控进口废塑料的环境风险。结合该标准及进口固体废物的监管要求,进口符合该标准的废塑料流程如下:
一、前期资质准备
1. 国内收货人资质
需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环保设施验收文件、废物利用能力证明等材料。
若进口的废塑料被鉴定为危险废物,还需额外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 境外供货方注册
针对限制进口类废塑料,境外供货企业需向中国生态环境部申请注册,提交企业资质证明、废物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过往供货合规记录等,确保其提供的废塑料符合GB 16487.12
1996的控制要求。
二、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申请
向生态环境部提交进口许可申请,核心材料包括:
国内收货人注册证、境外供货方注册证;
拟进口废塑料的成分分析报告(需覆盖GB 16487.12
1996的指标,如含杂率、重金属含量等);
废塑料利用方案(包括工艺、污染防治措施、残渣处置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相关备案文件)。
获批后将取得《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许可证》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许可证》(根据废塑料类别确定)。
三、装运前检验
委托国家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如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等)对拟进口废塑料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内容需严格匹配GB 16487.12
1996的要求:
核查废塑料的种类、包装标识是否合规;
检测含杂率(如废塑料中金属、玻璃等杂质含量不得超过标准限值);
筛查是否夹带禁止进口物(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等);
检测重金属、有毒有机物等有害物质含量是否达标。
检验合格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作为进口报关的必备文件。
四、进口报关与海关查验
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报关单、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装运前检验证书、发票、提单等材料,海关将开展:
单证审核:核对许可证、检验证书与申报信息的一致性;
现场查验:开箱核查货物外观、包装,确认无明显违规夹带物;
抽样检测:必要时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验证是否符合GB 16487.12
1996的指标要求。
五、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现整合至海关)实施最终检验:
现场检验:核查货物的实际状态与检验证书是否一致;
实验室检测:重点验证含杂率、有害物质含量等核心指标;
结果判定:
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允许企业将废塑料投入生产利用;
不合格:出具不合格证明,责令企业退运、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国内市场。
六、后续监管
1. 企业需建立进口废塑料的利用台账,记录进口量、利用量、残渣处置情况等;
2. 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检查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废物利用过程及环境排放情况;
3. 企业需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进口废物的利用及环境管理情况。
注意事项
1. 标准时效性:GB 16487.12
1996为试行标准,目前已被后续修订版本(如GB 16487系列的更新规范)替代,实际操作需以现行有效国家标准及最新监管法规为准;
2. 禁止进口情形: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废塑料、夹带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废塑料,一律禁止进口;
3. 危险废物特殊管理:若进口废塑料属于危险废物,需严格遵循危险废物进口管理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进口许可证,并按危险废物处置要求管控。
健明迪检测涉及专项的性能实验室,在GB 16487.12-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试行)服务领域已有多年经验,可出具CMA资质,拥有规范的工程师团队。健明迪检测始终以科学研究为主,以客户为中心,在严格的程序下开展检测分析工作,为客户提供检测、分析、还原等一站式服务,检测报告可通过一键扫描查询真伪。